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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5/3/11 12:19:3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布局规划》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全面推进新规划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厅决定调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级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县域经济划分类别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将现行省补政策中县域按“经济特困、财政转移支付、山区和沿海”四类划分,调整为按“一般发展水平、中等发展水平和经济较发达”三类划分,具体见表1。

表1        全省县域经济类别划分情况表

一般发展水平

(23个县)

中等发展水平

(26个县市、9个区)

经济较发达

(9个县市、17个区)

永泰;

云霄、诏安、平和;

清流、宁化、建宁、泰宁、明溪;

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

武平、长汀、连城;

霞浦、寿宁、周宁、柘荣、古田、屏南。

连江、闽清、罗源、平潭;

漳浦、东山、南靖、长泰、华安;

安溪、永春、德化;

将乐、沙县、尤溪、大田、三元、梅列;

仙游、城厢、荔城、涵江、秀屿;

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延平;

永定、上杭、漳平、新罗;

福安、福鼎、蕉城。

福清、长乐、闽侯、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

思明、湖里、同安、集美、海沧、翔安;

龙海、芗城、龙文;

石狮、晋江、南安、惠安、鲤城、丰泽、洛江、泉港;

永安。

二、省级补助标准

调整后的省级补助标准见表2。说明如下:

表2  国省干线项目省级补助标准表

序号

项 目 类 别

补助计算单位

一般发展水平县

中等发展水平县

经济较

发达县

车道数调节系数及说明

备  注

建设项目

 

 

 

 

 

 

1

一级公路项目(四车道)

万元/公里

新建 800

改建 600

新建 700

改建 500

新建 600

改建 400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项目上浮20%

水泥混凝土路面

2

二级公路项目(双车道)

万元/公里

新建 350

改建 300

新建 300

改建 250

新建 250

改建 200

双向四车道及以上项目上浮20%

3

三级公路

项目

万元/公里

新建 180

改建 150

新建 150

改建 120

新建 120

改建  90

 

4

新建大中桥梁和隧道

元/米2

2500

2300

2000

一级公路不超过六车道,二级公路不超过四车道且路面净宽不小于8.5米。

按路面净宽计算补助面积

路面改造项目

 

 

 

 

 

 

 

1

水泥混凝土

路面

元/行车道面积米2

150

130

100

 

 

 

2

沥青混凝土

路面

元/行车道面积米2

200

180

150

 

 

 

(一)本次印发的补助标准适用于新规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规划项目应按二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二)支持推进“镇镇有干线”发展目标。对“十二五”期间完成的“镇镇有干线”项目,参照表2补助标准给予支持,对按二级及以上标准实施的项目,均参照二级公路补助标准执行(“镇镇有干线”具体项目另文印发)。

上述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按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复规模匡算并通过年度计划安排下达,最终按项目交工验收后的实际规模结算。

(三)表2中建设项目是指晋级改造项目,其补助标准适用于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项目,对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建设项目,追加沥青混凝土与水泥混凝土路面省补差价。项目边沟等排水设施、边坡防护以及安保工程等附属设施必须纳入项目规模同步完成。

路面改造项目是指已达到规划的技术标准要求,仅实施路面重铺、未提高路线技术等级的项目。

(四)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2011〕30号),苏区、老区县项目按表2中补助标准分别上浮10%、5%。

(五)城镇过境线建设项目,须符合厅规划要求才可按表2标准给予补助,不享受车道数的调节系数。

 三、其它

(一)本次调整的省级补助标准从2012年计划项目开始执行。

(二)对现行“八纵九横”省道续建项目,属于厅同意暂缓实施的项目、以及因新规划为国道后将原拟三级公路实施改为按二级实施的项目,在2012年及之后完成的规模按本次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不再享受原“定额+奖励”政策,下同)。其余项目在2012年当年完成的规模按本次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之后完成的规模根据2009年省县签订的省道建设协议,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省道建设省级补助及奖励标准的通知》(闽交计〔2009〕49号)的定补政策执行。

对省规划的疏港路续建项目,在2012年及之后完成的规模,按本次调整的补助标准执行。

上述所指的2012年及之后完成规模,均按厅《加强省级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规定》(闽交建〔2009〕190号)的规定折算。

(三)本次印发的补助政策中有关新、改建规模的定义、城镇过境项目规模的界定、路面改造项目技术要求、补助资金拨付等相关事项,厅将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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