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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2015/3/24 16:46:4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3〕674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对管好用好政府投资,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我省“五大战役”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38号)等精神,针对我省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的主要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强调一下几点要求:

    一、按照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需修改的166件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于2013年9月30日完成修改,向社会公布,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抄送省发改委、法制办。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13〕668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照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对本部门、本地区出台的在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件附件目录之外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做好自查清理工作,确保不遗漏。对目前正在执行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件目录的,一律暂停执行。

    三、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规范新出台招标投规范性文件程序,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经会商机制同意后印发,报同级政府备案,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四、各地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一并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五、未经核准招标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政府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规避招标;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为依据,核准招标事项或规避招标。

    六、加强BT项目招投标管理。地方政府以BT等方式融资,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 5 7号)第十一条规定,经在指定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后,凡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三个以上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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