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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区产业招商中介服务项目征集公告 2024/10/17 11:24:14

福州新区产业招商中介服务项目

征集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福州新区产业招商中介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概况

受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如下项目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公开征集白名单中介服务商。现邀请满足采购需求且接受框架协议条件的潜在中介服务商提交申请文件。

一、征集邀请

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如下项目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公开征集白名单中介服务商。现邀请满足采购需求且接受框架协议条件的潜在中介服务商提交申请文件。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联系人:王工

3、联系方式:13705057014

4、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大厦

三、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福州新区产业招商中介服务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MZCZ02-2024228

3、征集项目简介:本次服务范围为新区集团持有并对外招商的产业园开展招商中介服务,包含导入企业承租人资源,建立产业园区出租方与承租人的联系,为产业园区提供专业的招商建议和咨询服务,并促成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等事宜。产业园区包括但不限于芯云产业园、游龙产业园、新投科技研发中心、研发楼1-3期、研发楼6期、研发楼7期、福建人工智能产业园(原360产业园)、新投智能制造产业园、新投生物科技产业园(原贝瑞基因产业园)、新型显示配套产业园(11栋厂房)等。具体服务范围以征集人指定为准。

4、采购需求:

序号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单位

所属行业

1

1-1

福州新区产业招商中介服务项目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服务范围:本次服务范围为新区集团持有并对外招商的产业园开展招商中介服务,包含导入企业承租人资源,建立产业园区出租方与承租人的联系,为产业园区提供专业的招商建议和咨询服务,并促成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等事宜。产业园区包括但不限于芯云产业园、游龙产业园、新投科技研发中心、研发楼1-3期、研发楼6期、研发楼7期、福建人工智能产业园(原360产业园)、新投智能制造产业园、新投生物科技产业园(原贝瑞基因产业园)、新型显示配套产业园(11栋厂房)等。具体服务范围以征集人指定为准。

(3)商务要求:

1) 服务交付或者履行的地域范围:福州市

2)支付方式:新区集团其他权属企业的出租方(以下简称“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到租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或第一笔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月租金(含税)标准2倍的服务费。若租赁期超3年的,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第24个月支付首年月租金(含税)标准1倍的服务费,若承租企业提前解约的,该服务费不予兑现。当中介服务商累计业绩(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每次达到10000㎡时,出租方收到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或第一笔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额外奖励金。若出租方收到的不含税金额(含保证金与累计收到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标准中介服务费及额外奖励金含税金额的,则按支付金额不超过收到金额的原则分期支付。当累计业绩(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涉及多个不同出租方时,额外奖励金按所涉及业绩中各出租方面积占比,进行等比例分摊。每次额外奖励对应的10000㎡出租面积(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按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顺序累计计算,每次超出的业绩面积计入下轮额外奖励金,已计入额外奖励的租赁面积不再二次计算额外奖励。

3)标准中介服务费计取标准: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3年(含)内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首年月租金标准(含税)2倍一次性支付服务费。2.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3年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首年月租金标准(含税)3倍分期支付服务费。

(2)额外奖励金:中介服务商累计业绩(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面积每完成10000㎡时且对应租赁合同在完成10000㎡时均处于持续有效状态的,中介服务商可享受一次额外奖励,每次奖励金额为16万元(含税)。(注:业绩归属认定:由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介服务商盖章的“产业招商渠道业绩归属确认单”为业绩认定依据。业绩面积认定:以签订生效的租赁合同中确认的租赁面积为准)。

4)补充协议签订:鉴于各产业园区出租方非征集人(出租方与征集人同为新区集团权属企业)。中介服务商导人承租企业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征集人、中介服务商、出租方针对具体租赁产业园区签订三方补充协议,标准中介服务费及额外奖励金由各出租方自行支付。征集人不承担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及奖励金等款项支付义务,亦不对各出租方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连带或补充付款义务。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生效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中介服务商的资格条件

1、中介服务商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介服务商应具备相关经营资质;营业范围具有其中一项的: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商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2)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以发出本项目公告之日起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交证明);

(4)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具有招商(租赁)或销售中介代理相关业绩,需提供产业园招商(租赁)代理合同或销售代理合同及与履行合同相关的业务发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六、资格审查方法

1、资格审查

1、中介服务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最新、有效,并由中介服务商加盖其单位公章,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有年检要求的应符合规定。有变更事宜的,变更文件应附齐全。征集人对中介服务商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仅负审核责任。即使其所提交的资格类文件通过了审核,确定成为白名单中介服务商后,如发现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废除其资格并追究其的法律责任。

2、征集人在收到中介服务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中介服务商。征集人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库结果公告,公告白名单中介服务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白名单中介服务商信息。

入库结果公告同时作为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知除白名单中介服务商外的其他中介服务商没有入围的书面形式。

七、入库中介服务商的终止机制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中介服务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中介服务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中介服务商。)。

被取消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中介服务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且征集人有权无条件提前15日通知入库的白名单中介服务商终止服务协议,且无须就终止服务协议向白名单中介服务商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责任。服务协议终止前,若已进行中介渠道业绩认定的仍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中介服务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要求

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自本项目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框架协议期限截止日止,潜在中介服务商可随时将密封的申请文件寄送至: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环球广场B区13层))。

申请文件提交地点: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环球广场B区13层)。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一正一副,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其中:①正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正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②副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副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副本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九、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十、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征集人应向中介服务商提供中介服务商进行咨询等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具体的资料清单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征集人委派         为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并由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的对接,负责与中介服务商进行日常沟通和有关会议的召集工作,并向中介服务商及时、准确地提供该项目的信息资讯。如果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更换对接人,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介服务商发出书面通知。

(3) 征集人有权无条件提前15日书面通知中介服务商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就终止本协议向中介服务商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责任。服务协议终止前,若已进行中介渠道业绩认定的仍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 入库中介服务商的权利与义务

(1)中介服务商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向征集人提供服务对接人员授权材料。中介服务商承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均系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或无效之情形,征集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中介服务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中介服务商根据征集人需求发布招商信息。

(3)不论中介服务商是否达成业绩并取得服务费用,中介服务商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均由中介服务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服务范围为新区集团持有并对外招商的产业开展招商中介服务,包含导入企业承租人资源,建立产业园区出租方与承租人的联系,为产业园区提供专业的招商建议和咨询服务,并促成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等事宜。产业园区包括但不限于芯云产业园、游龙产业园、新投科技研发中心、研发楼1-3期、研发楼6期、研发楼7期、福建人工智能产业园(原360产业园)、新投智能制造产业园、新投生物科技产业园(原贝瑞基因产业园)、新型显示配套产业园(11栋厂房)等。具体服务范围以征集人指定为准。

(5)中介服务商应积极对接承租人(即:招商项目)并及时向征集人报备招商项目相关线索信息等。中介服务商需每周向征集人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带看、参与项目推进会等。自招商项目报备之日起截止租赁合同签订前,每两个月为一个阶段性有效期,阶段性有效期内征集人每月向中介服务商公告线索信息,若阶段性有效期内中介服务商未能向征集人及时汇报该招商项目实质性进展推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带看、参与项目推进会等),则征集人有权将该承租人相关信息视为无效线索并告知中介服务商该线索作废,后续该承租人相关信息转为公共信息。

(6)若中介服务商于2025年12月报备招商项目相关线索信息,并在阶段性有效期内有实质性进展推进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带看、参与项目推进会等),则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2个月为缓冲期,若中介服务商导入的该招商项目于缓冲期内进行渠道业绩认定的,仍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7)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 负责向征集人介绍意向承租人。

B. 负责建立意向承租人与出租方的联系产业园区与招商企业的联系,促成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C.负责为出租方提供专业的招商建议和咨询服务。

D.完成征集人指令的其他招商相关工作。

E.本合同项下服务为非独家、非排他关系,征集人及出租方同时有权自行招商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开展相关招商工作。

十一、信息公告指定媒体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福建省国资采购平台,网址:https://ygcg.fjcqjy.com;福建省闽咨集团,网址:http://www.fecc.cc/。

十二、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福州新区产业招商中介服务协议》

十三、征集响应文件格式

详见附件《征集响应文件格式》

征集人: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7日


采购合同文本


福州新区产业招商中介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 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受托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            福州新区产业提供招商中介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总则

1、服务范围

本项目服务范围为由乙方为新区集团持有并对外招商的产业园开展招商中介服务,包含导入企业承租人资源,建立产业园区出租方与承租人的联系,为产业园区提供专业的招商建议和咨询服务,并促成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等事宜。产业园区包括但不限于芯云产业园、游龙产业园、新投科技研发中心、研发楼1-3期、研发楼6期、研发楼7期、福建人工智能产业园(原360产业园)、新投智能制造产业园、新投生物科技产业园(原贝瑞基因产业园)、新型显示配套产业园(11栋厂房)等。具体服务范围以甲方指定为准。

2、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3、乙方中介渠道业绩认定与业绩面积认定原则

中介渠道业绩认定:以甲方与乙方盖章确认的“产业招商渠道业绩归属确认单”为业绩认定结果及中介服务费结算依据(详附件1)。

业绩面积认定:以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生效的租赁合同中确认的租赁面积为准。

4、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鉴于各产业园区出租方非甲方(出租方为与甲方同为新区集团权属企业)。乙方导入承租人后,由甲方、乙方、出租方针对具体租赁产业园区签订三方补充协议,标准中介服务费及额外奖励金由各出租方自行支付。甲方不承担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及奖励金等款项支付义务,亦不对各出租方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连带或补充付款义务。

5、双方声明及保证

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乙方保证:

(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一切条款的法律权利;

(3)甲方坚决承诺,保守乙方商业秘密。

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保证:

(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一切条款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转委托,并坚决承诺,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6、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及附件;

3.投标文件及附录(如有);

4.招标文件及附录(如有);

5.甲方、乙方及出租方三方认可的往来书信、联系函、电邮及会议纪要、信息平台、微信等。

第二条 服务内容

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2.1 负责向甲方介绍意向承租人。

2.2 负责建立意向承租人与甲方、出租方的联系,促成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2.5 负责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招商建议和咨询服务。

2.6 完成甲方指令的其他招商相关工作。

2.7 本合同项下服务为非独家、非排他关系,甲方及出租方同时有权自行招商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开展相关招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下中介服务费包含标准中介服务费、额外奖励金。乙方完成服务事项并促成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视为乙方达成业绩。乙方达成业绩后可计取中介服务费,乙方提供服务却未能促成承租人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即未达成业绩),甲方及出租方将不予支付中介服务费和任何费用。

1.1 标准中介服务费

标准中介服务费: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3年(含)内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首年月租金标准(含税)2倍一次性支付服务费。2.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3年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首年月租金标准(含税)3倍分期支付服务费。

1.2额外奖励金

乙方累计业绩(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面积每完成10000㎡时且对应租赁合同在完成10000㎡时均处于持续有效状态的,乙方可享受一次额外奖励,每次奖励金额为16万元。(额外奖励金为含税价,税率为6%,不含税价为:15.0943万元)。如10000㎡(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属于不同的产业园,由各出租方按照出租面积按比例承担奖励金额。

1.3 费用范围

以上价款为本协议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劳务费、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税金、利润等其他因本协议履行所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本协议项下,除非双方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否则甲方及出租方均无须为乙方的工作另行向乙方或本协议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支付方式与付款信息

2.1 支付方式:

2.1.1标准中介服务费: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到租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或第一笔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月租金标准(含税)2倍的服务费。若租赁期超3年的,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第24个月支付首年月租金标准1倍(含税)的服务费,若承租企业提前解约的,该服务费不予兑现。当乙方累计业绩(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每次达到10000㎡时,出租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或第一笔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额外奖励金。若出租方收到的不含税金额(含保证金与累计收到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标准中介服务费及额外奖励金含税金额的,则按支付金额不超过收到金额的原则分期支付。当累计业绩(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涉及多个不同出租方时,额外奖励金按所涉及业绩中各出租方面积占比,进行等比例分摊。每次额外奖励对应的10000㎡出租面积(不含通过投资招商引进的)按租赁合同签订时间顺序累计计算,每次超出的业绩面积计入下轮额外奖励金,已计入额外奖励的租赁面积不再二次计算额外奖励。

2.2 出租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额外奖励金时,还应提供以出租方为单位编制的额外奖励金对应面积明细等请款材料。若乙方未能按时向出租方提供正式发票或其他请款材料,则付款时间以收到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及其他请款材料(如需)之日起相应顺延且不视为违约。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自相应新税率生效之日起,未开票部分的税率及不含税价格相应调整,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乙方银行账户如下:

公司全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如乙方变更银行账户,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导致款项未汇入正确的账户,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3 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认证、发票信息有误、被认定为虚开等情形而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出租方最终不能凭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抵扣的,乙方应按出租方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造成出租方不能完成抵扣的,乙方应向出租方作出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未通过认证或不能完成抵扣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的两倍。如以上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依据本条约定需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在任何一笔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需承担的赔偿款。

2.4 如发生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任一项义务的,出租方有权延付当期费用。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进行咨询等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具体的资料清单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委派         为甲方项目负责人,并由甲方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的对接,负责与乙方进行日常沟通和有关会议的召集工作,并向乙方及时、准确地提供该项目的信息资讯。如果甲方更换对接人,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1.3 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就终止本协议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责任。服务协议终止前,若已进行中介渠道业绩认定的仍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2.1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供服务对接人员授权材料。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乙方声明及保证均系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或无效之情形,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发布招商信息。

2.3不论乙方是否达成业绩并取得服务费用,乙方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4 乙方应积极对接承租人(即:招商项目)并及时向甲方报备招商项目相关线索信息等。乙方需每周向甲方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带看、参与项目推进会等。自招商项目报备之日起截止租赁合同签订前,每两个月为一个阶段性有效期,阶段性有效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公告线索信息,若阶段性有效期内乙方未能向甲方及时汇报该招商项目实质性进展推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带看、参与项目推进会等),则甲方有权将该承租人相关信息视为无效线索并告知乙方该线索作废,后续该承租人相关信息转为公共信息。

2.5若乙方于2025年12月报备招商项目相关线索信息,并在阶段性有效期内有实质性进展推进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带看、参与项目推进会等),则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2个月为缓冲期,若乙方导入的该招商项目于缓冲期内进行渠道业绩认定的,仍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保密

1、乙方因为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甲方的项目资料(包括乙方依据本协议所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乙方无关人员或任何第三方展示、传阅等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乙方违反此保密条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与甲方公司内部员工产生中介服务费分成等利益往来的,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标准中介服务费及额外奖励金。

2、若乙方及第三方服务商内部存在恶意竞争、抢单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予支付标准中介服务费及额外奖励金。

3、若乙方工作不符合合同或双方约定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侵犯第三方权益而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退还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同时乙方应当对甲方所蒙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在此种情形下,甲方也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终止的,出租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除应全额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5、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15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就终止本协议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责任。

7、合同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的,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就终止本协议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责任;

8、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中介服务事项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的,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且无须就终止本协议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责任。

9、本协议项下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蒙受的损失的,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履行,守约方均有权继续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一方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的免除违约责任。

2、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包括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正式公布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和动乱。同时也包括了因为政策原因或政府指令而造成的双方当事人无法逆转的障碍(因违反法律、政策而导致遭受政府部门处罚的除外)。

3、不可抗力持续超过30日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的履行。有关损失,由双方依据法律公平合理的分担。

八、非代理、非雇佣

1、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2、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乙方与甲方或出租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乙方无权代表甲方、出租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九、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败诉方承担对方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非、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

九、通知与送达

1、依照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至本协议列明的收件方的下列通讯地址(或由收件方以五天预先书面通知指定的任何其它地址),双方同意下述地址同时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2、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

2.1 如以挂号信件邮寄,在投邮后三天视为送达;

2.2 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送达;

2.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三天后视为送达;快递被退回的,则以退回当日视为送达;

2.4如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双方同意上述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

十、其他

1、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解约情况外,甲方还拥有任意解除权,即甲方有权提前【15】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服务情况据实结算服务费用,双方互不就合同的解除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除外)。

2、甲方依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审批、核验或签字确认等,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法律或本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1 产业园招商渠道业绩归属确认单。

4、本协议所述之“日”均为日历天,每日为当日的零点至二十四点。

5、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产业园招商渠道业绩归属确认单

                                                                                                                                                                                      


征集响应文件格式


                            

目 录

附件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附件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附件3-1: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附件3-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附件4: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中介服务商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中介服务商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中介服务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中介服务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服务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介服务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中介服务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服务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中介服务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中介服务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对于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谈判且中介服务商是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都应当提交本资格证明文件。

中介服务商代表(签字)

中介服务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即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中介服务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违法记录”指中介服务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请中介服务商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附件3-1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依法缴纳税收的中介服务商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收据、税收缴纳证明或税收代缴银行的缴款收讫凭证)等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收据、税收缴纳证明或税收代缴银行的缴款收讫凭证)等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减免税收的中介服务商

()现附上我方依法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中介服务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中介服务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中介服务商,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2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中介服务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2.3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中介服务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中介服务商代表(签字)

中介服务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2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中介服务商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中介服务商

()现附上我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中介服务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中介服务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中介服务商,提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2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中介服务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2.3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中介服务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中介服务商代表(签字)

中介服务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业绩证明

说明:中介服务商应按照资格要求,在此项下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并加盖中介服务商单位公章。

中介服务商代表(签字)

中介服务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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